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丙○○
丁○○己○○甲○○戊○○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丙○○
丁○○己○○甲○○戊○○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