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38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各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於110年2月17日收受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書之送達,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審卷第149頁);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0年2月18日起算,計至同年3月9日屆滿(該末日非假日);上訴人於110年3月10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蓋立於上訴函文收文章可稽(本院卷第9頁),已逾20日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