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黃英敏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00元【計算式:570×40=
22,8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