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許孟君

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複代理人 鐘晨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1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1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1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民國111年12月8日法庭錄音之理由,略以:被告開庭時即主張時效抗辯,事後發現筆錄未記載被告為時效抗辯,因時效抗辯屬重大權利事項,而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核聲請人上開主張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依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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