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晉嘉 債務人 林汯頡 即汯頡汽車商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捌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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