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上列原告與間 田村信康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22,6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22,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田村信康即 陳孝洋 及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