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簡偉晧 被告 蔡幸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44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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