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5
2、1053號、111年度偵字第88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定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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