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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