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2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正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準備書
狀及其繕本2份,及陳報被告二人各為參加幾會之會員,其等載
於會單之編號各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