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給付分期付款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
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按:本院前於調解程序時曾命原告先繳納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原告業已繳納,則僅須補繳新臺幣伍佰伍
拾元,惟應將二張收據一併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