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美珍 訴訟代理人 李中明
吳長興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楊漢東 律師 廖耿章 住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點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蕭琪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