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
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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