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0號上訴人 温世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0號與被上訴人 温碧香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111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聲明為何,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424元,另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40萬3,570元,低於上訴人所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40萬3,570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元/㎡)面積(㎡)權利範圍被上訴人温碧香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400424.081/11/537萬3,190元2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5萬1,900元3萬380元合計40萬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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