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0號抗告人 温世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温碧香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5月20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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