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52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進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進銘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4月21日出境,110年5月31日逕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