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吳秋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徐雲清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109年8月10日203,000元12508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