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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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7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加害人戒癮治療之處遇計畫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係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之相對人,其於收受保護令後,違反法院依該法第13條第2項第10款所為命完成加害人戒癮治療處遇計畫之裁定,故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50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已明知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竟未依裁定內容前往接受戒癮治療之安排,藐視法院裁判之執行,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接受2個月又22天之全日住院戒癮、1次門診治療之處遇計畫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簡鴻雅附錄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