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盧世仁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
被 告 林良安 即共益水泥製品廠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
王正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