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22號
原 告 詹景聰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被 告 詹慶樣
詹石宗
詹日達
詹曙遠
詹曙銘
江秉翰
詹景耀
詹弘斌
郭俊雄
郭連福
詹志倫
邵秀珍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即 詹健宇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蔡昆銓
賴翌存
被 告 詹雅雯
詹雅琪
詹志茂
詹昌政
詹培玲
林秀英
詹永裕
詹麗鬆
詹麗珠
杜 雲
詹文刊
詹文定
詹怡菁
蘇詹水允
余詹屘
詹 葉春英
詹志雲
詹貴花
詹貴美
詹愛月
詹文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
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即詹健宇之遺產管理人)」、判決主文第二段第一行「˙˙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詹健宇之遺產管理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