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調字第328號
原 告 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契約書第12條之記載,如有爭執,契約之甲、乙
兩方及乙方之連帶保證人,均合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