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7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己○○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玖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仟
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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