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廖愛珠
李美香 李美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林盈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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