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58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佳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其於緊接之時、地,接連毀損如起訴書附表所示物品,應為接續犯。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5年1月30日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與他案接續執行,於106年2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於106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之罪名及罪質均不相同,並無依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女朋友吵架及工作不順利,在酒後恣意毀損他人物品出氣,行為實在惡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方法、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雖表示願意賠償修復費用,但實際上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755號被告李佳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憲酒後於民國108年9月9日0時20分許,自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阿興海產店」,沿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2段由北往南行走,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沿路以徒手或腳踹方式毀損 賴榮坤 所有並放置於如附表所示地點之移動式招牌及 陳景修 、 李亮財 、 董士錡 、 陳冠宇 、 蘇柏峰 所使用並停放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之車輛,足生損害於賴榮坤等人。嗣賴榮坤等人發覺如附表所示物品遭毀損,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賴榮坤、陳景修、李亮財、董士錡、蘇柏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暨陳冠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榮坤、陳景修、李亮財、董士錡、蘇柏峰於警詢及偵查中、陳冠宇於偵查中指訴、證人 林銘俊 、 陳金福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上開物品遭毀損照片7張(警卷)、8張(本署偵卷)、維修單4張在卷 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毀損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其於緊接之時、地,接連毀損如附表所示物品,應為接續犯,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
檢察官蔡佩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卉玲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告訴人│所有物│停放地點│毀損內容│├──┼───┼─────┼───────┼───────┤│1│賴榮坤│檳榔攤移動│臺南市仁德區中│移動招牌凹陷││││式招牌│正路2段439號││├──┼───┼─────┼───────┼───────┤│2│陳景修│車牌號碼│臺南市仁德區中│左後視鏡玻璃破││││AMU-2282號│正路2段425號│裂││││自小客車│││├──┼───┼─────┼───────┼───────┤│3│李亮財│車牌號碼│臺南市仁德區中│左後視鏡底座斷││││N7-2730號│正路2段439號│裂││││自小貨車│││├──┼───┼─────┼───────┼───────┤│4│董士錡│車牌號碼│臺南市仁德區德│左後視鏡底座斷││││5735-GE號│安路36號│裂、擋風玻璃左││││自小客車││下方裂開│├──┼───┼─────┼───────┼───────┤│5│陳冠宇│車牌號碼│臺南市仁德區中│左後視鏡無法正││││AZE-3925號│正路2段或德安│常收合││││自小客車│路上某號││├──┼───┼─────┼───────┼───────┤│6│蘇柏峰│車牌號碼│臺南市仁德區中│左車身車殼破裂││││797-HBZ號│正路2段401號│││││普通重型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