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劉遠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惠珠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0,000元(參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核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
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
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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