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祥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參照)。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智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9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4、10至13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業於108年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然後再由執行檢察官依本院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5罪、編號10至13所示4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6月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5至9所示5罪、編號10至13所示4罪曾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3年6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8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9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揆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4月11│臺灣高雄│107年11│臺灣高雄│107年12│1.編號1於1│││級毒品│參月,如│日│地方法院│月28日│地方法院│月25日│08年2月2││││易科罰金││107年度││107年度││3日易科││││,以新臺││簡字第28││簡字第28││罰金執行││││幣壹仟元││27號││27號││完畢。││││折算壹日││││││2.編號5至9│├─┼────┼────┼─────┼────┼────┼────┼────┤曾經本院││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7月3│臺灣橋頭│108年1月│臺灣橋頭│108年1月│107年度│││級毒品│肆月,如│或4日某時│地方法院│7日│地方法院│29日│審易字第││││易科罰金││107年度││107年度││2151號判││││,以新臺││簡字第26││簡字第26││決定應執││││幣壹仟元││77號││77號││行有期徒││││折算壹日││││││刑1年,│├─┼────┼────┼─────┼────┼────┼────┼────┤如易科罰││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6年12月2│臺灣高等│108年4月│最高法院│108年6月│金,以新│││級毒品│肆年貳月│8日│法院108│10日│108年度│27日│臺幣壹仟││││││年度上訴││台上字第││元折算壹││││││字第330││2020號││日確定。││││││號││││3.編號10至│├─┼────┼────┼─────┼────┼────┼────┼────┤13曾經本││4│持有第二│有期徒刑│106年12月1│臺灣臺北│107年12│臺灣臺北│108年2月│院108年│││級毒品純│伍月,如│5日至106年│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14日│度訴字第│││質淨重二│易科罰金│12月29日│107年度││107年度││14號判決│││十公克以│,以新臺││訴字第13││訴字第13││定應執行│││上│幣壹仟元││1號││1號││有期徒刑││││折算壹日││││││3年6月│├─┼────┼────┼─────┼────┼────┼────┼────┤確定。││5│持有第二│有期徒刑│107年6月19│臺灣高雄│108年2月│臺灣高雄│108年2月││││級毒品│參月,如│、20日至10│地方法院│14日│地方法院│14日│││││易科罰金│7年6月28日│107年度││107年度││││││,以新臺││審易字第││審易字第││││││幣壹仟元││2151號││2151號││││││折算壹日│││││││├─┼────┼────┼─────┤││││││6│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6月28││││││││級毒品│參月,如│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6月30││││││││級毒品│參月,如│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7月20││││││││級毒品│參月,如│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施用第二│有期徒刑│107年8月11││││││││級毒品│參月,如│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7年3月25│臺灣高雄│108年7月│臺灣高雄│108年7月││││級毒品│壹年捌月│日│地方法院│10日│地方法院│30日││├─┼────┼────┼─────┤108年度││108年度││││11│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7年4月10│訴字第14││訴字第14│││││級毒品│壹年捌月│日│號││號│││├─┼────┼────┼─────┤││││││12│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7年3月4││││││││級毒品│壹年陸月│日││││││├─┼────┼────┼─────┤││││││13│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7年4月6││││││││級毒品│壹年伍月│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