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慧罄與告訴人 何家禛 前為朋友關係,嗣因不明原因而生嫌隙,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而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0時25分許,桃園市龍潭區內某處,連結網際網路後,在臉書社團「X小英雄大聯盟XLeag-ueoflegends」,以暱稱「WinniWu」發布貼文:「何家真就是個破麻不管過了幾年我還是會說她是破麻」;又於同日2時4分許,在上開社團中,以暱稱「WinniWu」發布貼文:「文章都直接打本名了我有再怕你知道我在罵你?一直跳針問我是不是在罵你是有多犯賤?想告我?單純就很懶的跑法院何況還是為了你這雜種是小孩沒奶粉錢還是你又懷孕了所以缺墮胎錢內鬼趕快截圖給他啊」,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嗣經告訴人於同日1時16分及2時42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境內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內瀏覽上開貼文,發現遭到辱罵,報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業於109年
9月14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柏舜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心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