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朝陽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被告林建興被告 王志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朝陽、林建興、王志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