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7號原告惠達泰果菜行代表人 黃麗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二、查本件原告惠達泰果菜行及其代表人黃麗瑗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