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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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台灣鄭美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鴻運 訴訟代理人 白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順大生鮮有限土地銀行安南分行│台灣鄭美香食品│104年8月20日│14,000元│FE0000000│││公司 王秉裕 ││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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