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宏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惠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聯合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