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號
參加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參加人請求參加原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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