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抗告人 姜導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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