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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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四九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本院受命法官許秀芬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陳葳~B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