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 律師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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