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後,雖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宣判。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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