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廖信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晉杰 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33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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