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904號
原 告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
訴訟代理人 林奇鋒
被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訴訟代理人 魏仕 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