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
原 告 呂俊璿
被 告 永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岢慧 原名 林慧津 .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被 告 李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