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88號
原   告  呂俊璿
被   告 永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岢慧 原名 林慧津 .
訴訟代理人  白冠傑
被   告  李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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