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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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劉俞
被   告  吳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曾列機車修理費新臺幣(
下同)9,090元,此部分之請求雖經兩造於101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期間協議以3,393元為計算金額,然原告當日所提狀
紙雖表示在賠償總額不變之狀況下請求變更賠償細目,然卻
未列出該部分之賠償項目,則該項目究係撤回不請求?或係
漏列需重新調整?尚有疑義,故需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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