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劉俞 均
被 告 吳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曾列機車修理費新臺幣(
下同)9,090元,此部分之請求雖經兩造於101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期間協議以3,393元為計算金額,然原告當日所提狀
紙雖表示在賠償總額不變之狀況下請求變更賠償細目,然卻
未列出該部分之賠償項目,則該項目究係撤回不請求?或係
漏列需重新調整?尚有疑義,故需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