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19號
原 告 鄭鍾秋榮
鄭淑媛
被 告 鄭王麗照
訴訟代理人 鄭欽中
被 告 蘇麗英
訴訟代理人 蘇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增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5,740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2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