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昭賢 等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