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國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國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沈國雲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