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承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承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承祥前後因:(一)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案件,各由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確定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二)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案件,各由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後,由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四八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三)附表三所示之案件,經如附表三所示之法院判決確定後,上開(一)、(二)、(三)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而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算刑期,扣除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之刑期後,原應於一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六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一年六月一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七七0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表一:
┌──────┬────────┬────────┬────────┬────────┐│編號│01│02│03│0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5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7年7月9日│││││││├──────┼────────┼────────┼────────┼────────┤│偵查機關及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25號│字第262號│字第262號│字第237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審訴字││││第311號│第2886號│第2886號│第289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30日│97年8月27日│97年8月27日│97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同上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上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審訴字││││第311號│第6010號│第6010號│第289號││判決├──┼────────┼────────┼────────┼────────┤││確定│97年8月20日│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98年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否││數罪│││││└──────┴────────┴────────┴────────┴────────┘附表二:
┌──────┬────────┬────────┬────────┐│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5日│98年2月中旬至同│98年2月20日││││年月23日││├──────┼────────┼────────┼────────┤│偵查機關及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第5845號│字第90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9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第631號│第2172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5月20日│98年10月13日│││日期││││├───┼──┼────────┼────────┼────────┤││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9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第631號│第2172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0日│98年6月15日│98年10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數罪││││└──────┴────────┴────────┴────────┘附表三:
┌──────┬────────┐│編號│01│├──────┼────────┤│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0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士簡字││││第1841號││事實審├──┼────────┤││判決│98年1月2日│││日期││├───┼──┼────────┤││法院│同上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士簡字││││第1841號││判決├──┼────────┤││確定│98年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