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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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34號抗告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潘東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羅美通 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71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將伊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拍賣,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嗣以第二次減價拍賣條件為特別拍賣條件並公告,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5日具狀應買。但是系爭不動產價格持續上漲,相對人應買價格顯然過低,伊遂聲明反對相對人應買。嗣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1年3月1日100年度司執字第38715號裁定駁回伊聲明;伊提起異議,亦經原裁定駁回異議。然原裁定確有前開瑕庛,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此項詢問意見,並非徵求債權人或債務人同意,而僅供執行法院參考,對執行法院無拘束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47號裁定參照)。所謂原定拍賣條件,係指前一次拍賣公告所載之各項條件,舉凡拍賣不動產之範圍、拍賣價格、買受人資格及拍賣後點交與否等,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格為新台幣(下同)5412萬2624元,有
100年7月1日大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0年大法字第0064號鑑定報告可憑(見系爭執行案卷第87至106頁)。原法院於100年9月22日進行第1次拍賣,拍賣底價為6495萬元,但無人應買,有拍賣公告與拍賣筆錄可稽(見同上卷第166、167、193頁)。嗣經減價為5196萬元,並定同年10月20日為第二次拍賣,但屆時無人應買;再減價為4156萬9000元,定同年11月17日為第三次拍賣,仍無人應買,亦有拍賣公告與筆錄在卷(見同上卷第194、195、214至216、234頁)。原法院遂依第三次拍賣(即第二次減價拍賣)之拍賣條件,於100年11月17日公告進行特別拍賣程序,任何人均得於三個月按上開拍賣條件應買,亦有拍賣公告在卷(見同上卷第235至236頁)。嗣相對人於101年2月15日具狀按特別拍賣程序條件買受,有聲明狀在卷(見同上卷第257頁),合於前開規定。
㈡依上開說明,執行法院依法詢問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意見,並
非徵求其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對執行法院並無拘束力可言。是以抗告人於101年2月21日具狀反對(見系爭執行案卷第273、274頁),執行法院本不受其拘束。何況,相對人於101年2月15日應買時,距第三次拍賣期日(100年11月17日)不及三個月,抗告人復未提出最新鑑價資料,以釋明社會經濟於短期內發生重大變動,其竟空言系爭不動產價格上漲,特別拍賣程序僅以第三次拍賣價格公告拍賣,影響伊權益云云;自屬不足。至於抗告人院童或教職人員未來去處,核屬弱勢人員與勞工安置事項,抗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協助,尚不得據此反對相對人應買。再其次,特別拍賣程序並未限制應買人資格,則相對人與抗告人前法定代理人葉豐瑞關係如何,亦不影響相對人應買系爭不動產。
四、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明,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此異議,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于誠 附表:
┌──┬──────────────────┬────┬───────┐│編號│不動產│權利範圍│備註│├──┼──────────────────┼────┼───────┤│1│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全部││├──┼──────────────────┼────┼───────┤│2│桃園縣中壢市○○段432建號建物│全部│坐落編號1土地│├──┼──────────────────┼────┼───────┤│3│桃園縣中壢市○○段432-1建號建物│全部│坐落編號1土地│├──┴──────────────────┴────┴───────┤│註:上揭3筆不動產鑑定價格合計為5412萬2624元。││第1次拍賣底價合計為6495萬元。││第2次拍賣底價合計為5196萬元。││第3次拍賣底價合計為4156萬9000元。(特別拍賣程序採用同一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