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