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三九號、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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