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六號
抗告人甲○○
35號(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0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乃遲至同年二月七日始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末日逢春節假日,應至同年二月三日屆滿),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上訴期間應扣除週休及春節假日,其所提上訴未逾期云云,顯有誤會,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屬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其第二審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四百零五條),此部分抗告非法所許,亦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洪明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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