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299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2996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996號裁定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6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淑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