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0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0199號債權人 吳婕瑜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岳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26間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除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係分別設址臺北市內湖區及南港區外,其餘第三人公司均係設址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且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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